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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思考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  蔡玉玫

  基于维护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权过程中,逐步摸索出了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民事行政再审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行政监督活动中,对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中发生的具体案件处理错误,以书面形式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的监督意见,以利于人民法院自行纠正的一种监督方式。它是一种非诉讼形式的检察活动,并在司法实践领域中发挥了其独特的积极作用。

  一、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的必要性

  (一)它是落实司法改革的需要

  2001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了在办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及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为落实中央关于“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范围和程序”的改革任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3月制定了《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七条规定了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这是目前在无相关的立法支持下,两高签署的关于民事、行政法律监督中推行再审检察建议监督方式的最给力文件规定。

  (二)它是人民群众的迫切要求

  当前我们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矛盾层出不穷,法院受理的民事行政案件大幅增加。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了达到较高的调、撤率,少数法官强迫当事人调解或者撤诉,出现了案结事不了的问题;民事执行中“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在民事行政审判过程中程序违法问题;诸如此类司法不公,审判活动违法问题,仅仅靠法院自身的“自我监督”自我纠错的程序,满足不了群众的要求,因此大量的涉法访案件随即增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作为负有监督纠正法院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违法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责无旁贷履行监督职能,但抗诉范围仅限于不服法院生效的裁判,抗诉本身的局限性,影响了检察权地位和作用的发挥,因此符合抗诉条件,向同级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监督方式,满足了群众急于寻求公正的意愿,避免了申诉人因短时间内不能纠正错误裁判而引发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它是抗诉监督方式的重要补充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用检察建议的方式建议法院再审,是在民行检察监督程序立法不完善情况下,着眼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依据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在履行民行检察监督权上的发展和创新。虽然民行检察建议与抗诉都能引起人民法院再审,但检察建议可以简化监督再审程序,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节省司法资源,具有办案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民行检察监督需要改变单纯依靠抗诉的理念,引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法律监督的重要补充,可以弥补目前单一使用抗诉程序的局限性,解决“倒三角”问题,减轻上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监督工作的压力,有益于构建更加完整、合理、和谐的民行检察监督体系。

  二、推行再审检察建议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两高”在《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中对再审检察建议的适用及审查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但是为了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应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一)区分好抗诉和发送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范围

  不是所有的申诉案件都可运用检察建议方式达到再审的目的。只有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主要证据不足的案件;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判决的案件;案值和社会影响力不大的案件;可以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引起人民法院提起再审。而对那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或者因为事实不清而导致适用法律错误的案件以及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案件则必须通过抗诉的方式硬性启动人民法院再审程序。

  (二)切忌滥发再审检察建议

  不能一见到人民法院审判中出现了问题,只要不能通过抗诉方式解决的,就一律采取发放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要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于不符合抗诉标准的诉讼过程中违法问题,如对送达程序、受理程序、法庭审理过程中的程序违法可以采用检察建议和纠正违法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其中一般检察建议主要针对个案中需要纠正的问题提出纠正建议,或者对发现的某类案件共性违法问题提出纠正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主要针对的是个案中情节较严重的需立即纠正的违法问题。因此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发放过滥,过于草率,久而久之这一监督手段就会被质疑,不被重视。

  (三)注重与法院的沟通,提高再审采纳率

  再审检察建议是一种形式上的权能,是否被采纳由法院决定,因此针对人民法院个案再审的检察建议发出前,可以先与人民法院沟通协商,双方达成共识,这样才能提高检察建议的采纳率,保证监督效果。

  (四)注重向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后续监督

  对于法院因检察机关发送再审检察建议裁定再审并开庭的案件,检察机关应该积极与法院沟通,建议法院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出庭的检察员代表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参与诉讼。法院应听取出庭检察员的意见;检察机关发送再审检察建议后,法院经审查认为不需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改判,只需在执行中达成和解就可以解决问题,则不需要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但需将最后结果函告人民检察院进行监督。 

  三、规范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

  在实践中,再审检察建议是以向同级法院发送再审检察建议书形式进行监督,但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没有相关规定,因此制作不规范问题比较突出。如有的再审检察建议书篇幅过短,缺乏说理性;有的又篇幅过长,针对性不强;有的内容仿照抗诉书,甚至引用抗诉条款建议再审等。这些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再审检察建议的效果,因此规范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势在必行。

  再审检察建议书是非诉民行检察活动中具有法律意义的非规范性文书。它只适用于特定的符合再审民事行政案件。一是依据一般文书的制作方式,再审检察建议书的内容也应分为三部分,即首部、正文、尾部。二是在正文中,不必向抗诉书的写作模式,大量说明法院判决书中的内容,要重点阐述提出建议的理由,该理由要具有合法性、针对性、可行性,并且兼有充分的说理性,即要有理有据,要有的放矢,切忌内容空泛、大道理多,缺乏可操作性。三是检察建议的格式要简明扼要,不能含糊不清。首部要明确提出建议对象是同级人民法院;尾部要写明建议的依据及反馈期限。四是再审检察建议书要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同意后以检察院的名义统一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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