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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性看待刑诉法“四方面”的修改对出庭公诉工作的积极意义
时间:2014-08-2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公诉一科科长  付连国

  本次刑诉法的修改,在庭审方式改革方面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增设了庭前预备会议,设立了关键证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扩大了律师取证、会见、阅卷等权利,并对简易程序进行了重大修改,进一步凸显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宣告了控辩式庭审方式的全面确立。机遇与挑战并存,刑诉法的修改既给出庭公诉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的更高要求,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作为公诉机关,应该理性看待修改给出庭公诉工作带来的积极意义。公诉人只有及时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在法律功底、文字和口头表达能力和随机应变能力等各方面下苦功夫,才能胜任今后的公诉工作。那么,这次修改给出庭公诉工作带来了哪些积极意义呢?

  (一)进一步完善了法律援助制度

  1、本次刑诉法修改扩大了原指定辩护的范围。一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案件;二是当事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2、明确当犯罪嫌疑人具有法律规定适用法律援助的各项情形时,有权得到法律援助。将“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经申请符合条件的,可以提供法律援助”改为“……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3、将法律援助的时间从原来的审判阶段提前到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并明确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一样,均有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法律援助对象提供辩护的义务和责任。以上措施扩大了法律援助的案件范围和适用范围,这将改变之前存在的公诉人在法庭上“唱独角戏”的局面,公诉人将更多面对辩护人的直接对抗。

  (二)进一步扩大了律师权利行使范围

  本次刑诉法修改使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得到保障,使律师得以全面介入公诉活动,这将深刻改变公诉方原来强势的局面。

  1、律师在侦查阶段即可具有辩护人身份。“名正”后必然“言顺”。如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期间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2、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变得畅通无阻。如规定 “除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外,在侦查期间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需经侦查机关批准。”“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3、律师阅卷的权利得到进一步保障。如规定“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三)进一步完善了证人出庭制度

  长期以来,“证人不出庭”的现状使控辩式庭审形同虚设。证人不出庭,辩方无从对证人、鉴定人的鉴定进行直接质询,对抗无从谈起。本次刑诉法修改为 “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又规定“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为确保证人出庭,还规定了相关强制措施。如必要的时候,人民法院可强制其到庭,甚至可以采取训诫或拘留措施。同时规定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证人的人身安全,并对出庭的证人予以适当经济补助。这在一定程度上将改变公诉方仅凭证人证言笔录即高枕无忧的局面,使律师可以对证人证言的证明效力及证明力直接加以质疑,甚至可能直接影响指控犯罪的效果。

  (四)进一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本次刑诉法修改规定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原则,并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内容:一类是非法言词证据的排除,即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另一类是非法实物证据的排除,即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在一定条件下,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并具体设置了可操作性的排除程序。另外,还规定了“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以上举措,一方面有利于加强对公权力的制约,有效遏制刑讯逼供;另一方面也将提高侦查机关取证的门槛,进而影响公诉方举证的难度。

  刑诉法四方面的修改,要求我们准确把握新形势下公诉工作面临的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公诉工作,创新工作方法,增强工作实效。那么,在今后的工作中,需要采取哪些措施来积极应对新的挑战呢?

  (一)提升能力重基础

  一是大力开展岗位练兵,扎实培养“十种能力”。认真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加强公诉人建设的决定》,着力培养公诉人“十种能力”。公诉人要深入系统地学习钻研“两法”,把《刑事审判参考案例》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作为手边书,努力做到了然于胸;学习哲学、逻辑学、心理学、经济学、刑事侦查学、法医学等知识, 提高综合分析、判断和论证的能力。

  二是深入开展专题培训,交流公诉实务经验。按照犯罪类别进行研讨,通过评析典型案例,深入剖析公诉业务工作中遇到的复杂疑难问题,促进公诉人员提高分析论证、解决疑难问题的能力。

  三是不定期组织演讲辩论训练,夯实公诉基本功。公诉人基本功的提高不是一蹴而就,需要长期的学习沉淀和经验积累。要利用平时学习讨论机会, 有意识地布置演讲、发言、辩论等, 适时举办演讲、辩论比赛,强化语言表达,锻炼心理素质,逐步培养公诉人举止得体的仪表和严肃认真、沉稳自信的气质,为出庭公诉打好基本功。

  四是加大对年轻公诉人的培养力度,提高实战水平。不仅要安排干警轮流到公诉岗位锻炼,而且要把平时训练与出庭锻炼紧密结合起来, 通过庭前的集中模拟演练和当庭评议, 掌握出庭公诉的策略与技巧,通过观摩庭审或录像评析, 提高出庭公诉的整体水平。

  (二)精通业务重实战

  控辩式庭审要求审判人员主要是依据控辩双方庭审中提供的证据来认定事实,这样就势必会出现诉讼结果受到诉讼双方技巧影响的局面,提高出庭公诉水平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是全面吃透案情,做好庭前预测。“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一方面庭前审查案件时,对整个案件事实、证据进行详细审查,尤其是据以定罪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更要反复推敲,做到心中有数。另一方面通过进一步提高庭前预测能力,将庭上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尽可能降至最低。同时,要加强与审判人员、律师的沟通,了解不同观点,从而完善公诉意见书和答辩提纲。

  二是讲究讯问技巧,突出讯问重点。讯问被告人要紧扣犯罪构成要件,紧紧围绕案件的关键性问题,力求一针见血,切中要害。讯问时要思路清晰,层次分明,以加深合议庭的印象,并根据辩护人可能的辩护角度及时调整讯问策略,进行补充讯问,不给其可乘之机。现时、适时地对辩护律师的诱导性提问等提出异议,牢牢掌握庭审的主动权。

  三是讲究庭辩策略,注重明法释理。在法庭辩论阶段,要缜密审查对方证据的来源和所要证明的事实,充分施展辩论技巧、做到敢辨、善辩、会辨,努力做到有力、有理、有节。同时努力使说理变得公开透明,减少误解、曲解和不信任。同时,尊重辩护人的人格尊严,激发对方良好的情绪和反应,营造友好和谐的论辩气氛。

  (三)积极探索重创新

  一是建立健全出庭能力评价体系。探索建立“听庭人员涵盖全院及社会各界,被评议人员遍及全体公诉人”的听庭评议工作机制。组建一支专门的听庭评议队伍,不仅要包括院领导及各相关部门负责人,而且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邀检察员以及资深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员现场观摩。庭审后,出庭人员要接受听庭人员的质询和评议,评议结果在检察内网上公示。

  二是完善检察长出庭公诉制度。检察长身先士卒,带头办案,成为“办案能手”和出庭公诉的“专家”,不仅会有力地促进公诉人队伍建设, 而且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柯以树立起检察机关的崇高形象。

  三是积极探索应用多媒体出庭公诉系统。多媒体出庭公诉系统的应用, 把过去庭审过程中主要由公诉人读证, 其他人听证,以听觉感官传递诉讼信息的方式, 变为大屏幕配合同步展示证据内容, 有视有听、视听感官一体传递诉讼信息的立体举证模式,用最简单的方式, 用最短的时间使人们认清案情。此举运用得当将大大提高举证质效,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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