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迁西县院公诉部办案人员在审查起诉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公文案中,经审查发现,此案不应做为刑事案件,遂建议公安机关撤回做其他处理,严防了一起错案发生。
2009年秋某日,韩某某通过拨打办假证小广告上的电话联系对方,以200元价格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了一张假驾驶证(姓名韩某某,准驾车型为a2d,档案编号为130200743249)。
2016年3月22日,韩某某驾驶他人一蓝色时代牌小卡车行驶至迁西县旧城路段时,被迁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查获。交警核实,韩某某持有的驾驶证为假证。经查,假证上的档案编号对应的姓名实为赵某某,准驾车型应为c1。公安机关认为韩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是将此案移送迁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办案过程中,迁西县院公诉部办案人员仔细阅读案卷,发现韩某某买卖假驾驶证的行为是在2009年,而刑法修正案九将伪造、编造、买卖驾驶证和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驾驶证情节严重的行为,列入刑事处罚的生效时间是2015年11月1日,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韩某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最终,该院作出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的决定,并建议做其他处理,有效避免了错案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