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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广林:浅谈同步录音录像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应把握的基本原则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和存在问题及对策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对讯问过程实施不间断录音录像的一项专门技术工作。本人就实行“双录”的基本原则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的工作情况、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措施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双录”应把握的基本原则

实行同步录音录像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重大改革,在实施这项改革的过程中,既要保障达到改革的预期目的,同时又必须遵循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自身规律。本着这一精神,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首先要客观真实。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就是通过运用高科技手段,把检察机关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整个过程客观真实地记录下来。它既是所办案件的重要证据,也是证明检察机关办案活动合法的重要证据,客观真实无疑是“双录”制度必须坚持的首要原则,它要求“双录”必须全面、客观地把讯问过程实时录制下来,并对“双录”资料严格按规定签字确认、封存保管,保证已封存的“双录”资料未作剪辑删改。

2、全程录制。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需要多次讯问犯罪嫌疑人,而每次讯问通常都要持续一定的时间,只有对所有讯问活动实行全程“双录”才能保证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完整性,从而保证和体现其客观真实性。如果对讯问活动的录音录像时断时续,有的讯问录,有的讯问不录,既不能有效保证办案人员规范执法,也很容易引起各种质疑,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

3、程序规范。同步录音录像从证据的角度是一种固定证据的方式,要使录制的音像资料具有证据的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操作。作为证明办案人员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在录制程序、录制方法上有特殊要求,包括如何反映讯问的起止时间、讯问的场景、讯问的画面等。“双录”规定的(试行)》,对讯问实行“双录”的各项程序和具体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办案人员和录制人员必须严格执行,防止因为程序操作不够规范,影响讯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其法律效力。

4、严格保密。“同录”资料涉及重要案件机密,必须严格保密,除非确有必要不得向案外人员公开。确需在法庭当庭播放时应当申请审判长限制案外人员在场。特别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检举、揭发与本案无关的犯罪事实或线索的内容。

二、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的工作情况和取得的成绩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对犯罪嫌疑人讯问是至关重要且复杂的环节,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对于保障案件侦查乃至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公正有效性,有着重大而积极的作用。我院自2007101日以来共立案2531人,每起案件在讯问过程中都严格按照高检院关于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双录”的有关规定,录制人员按照录制的操作程序进行操作,取得了很好的办案成绩和实用效果。实践证明,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利于规范办案人员的讯问行为、规范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并对侦查工作的诸多方面都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1、有利于办案人员转变观念,提高依法办案的侦查水平

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侦查人员的讯问能力、侦查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在讯问中或多或少存在的用语不规范、过程不紧凑、讯问思路不清晰、缺乏条理性等问题,现在都将被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完整地记录下来。为此,就要求我们每一位干警在思想上重视起来,转变过去“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化消极应付为积极应对,全面理解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和意义;同时,从加强初查,加强案件信息的收集入手,全面掌握案件材料,制定详尽的讯问提纲,积极做好讯问前的各项准备工作,规范讯问,提高讯问效率。

2、有利于收集并固定言词证据,提高诉讼效率

1)同步录音录像可真实完整地记录讯问过程,有效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现象的发生。实行讯问“双录”制度后,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都会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过程进行“双录”,犯罪嫌疑人因考虑讯问时录制的资料将会证实其陈述的客观状况,因此所作的供述更加客观真实,而且还会使犯罪嫌疑人因顾及到翻供带来的不利后果,轻易不敢翻供。即使犯罪嫌疑人翻供,由于录音录像资料能够充分并客观地再现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原貌,有利于法官判断被告人供述的真实性,弥补了书面记录不能反映讯问过程的不足,有效遏制了由于犯罪嫌疑人翻供导致公诉部门(人民法院)退查现象的发生,提高了诉讼的效率。

2)“双录”可保证重要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和稳定性。对案件重要证人的询问过程实行“双录”可很好地固定证人证言,提高证据的证明力。同时对重要证人进行“双录”也能有效防止证人事后因顾虑方方面面出现推翻证词的现象。

3、有利于对检察干警实施有效保护

对讯问过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将录音录像资资料随案移送公诉部门及人民法院,能有效防止个别犯罪嫌疑人以受到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为由试图推翻其原来有罪供述,以及办案人员受到犯罪嫌疑人恶意投诉或不当指控等事件的发生,从而有效地保护办案干警。

三、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实行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1、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在建设中的一些问题,目前很多检察机关都建成了侦查指挥中心和同步录音录像审讯室,有些检察院在这方面起步较早,在同步录音录像系统的建设中上应遵循经济、实用、好用的原则,一方面要在设备的配置方面达到《规范》的要求,另方面要结合本院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建设方案,避免不必要的浪费。  

2、关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告知问题,本人认为无须进行告知。第一,从法律依据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告知制度。《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4条规定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据此本人认为“双录”是检察机关依职权的侦查行为,不论犯罪嫌疑人同意与否都必须进行,具有强制性的特点,所以无须告知。第二,从侦查规律来说,侦查是一种具有针对性和秘密性的行为,犯罪嫌疑人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必然与侦查人员存在某种程度的对抗,双方斗智斗勇,告知他检察机关的侦查行为,等于告诉犯罪嫌疑人演好戏,不利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交待问题,不利于侦查人员从中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和信息。    

3、如何规范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双录”过程中出现的不文明行为问题。对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双录”很好的遏制了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等现象的发生,保障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但在实际的讯问过程中还是存在着一些不文明的行为,这些不文明行为,在庭审需要出示视听证据时,都将在法庭上暴露无疑,严重影响了检察官的形象。本人建议各级检察机关根据各院实际情况出台相关规定,对讯问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文明行为加以规范,促进检察官文明办案。  

四、对存在的问题应采取相应的对策和措施

()完善证据立法,细化讯问录音录像操作规则

我国目前仅规定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而对非职务犯罪的讯问录音录像如何操作没有作出规定,这是造成目前非职务犯罪中“双录”证据不规范的主要原因。虽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法庭对被告人审判前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公诉人应当向法庭提供讯问笔录、原始的讯问过程录音录像或者其他证据……”但是由于操作规则立法的缺失,使得非职务犯罪中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的制作与使用不能形成有效衔接。建议立法机关完善“双录”制度的立法,将非职务犯罪案件纳入到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对同步录音录像的规范形式进行统一的、专门的规定。一方面可以规范讯问录音录像的操作,提升侦查人员规范讯问的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保证讯问活动依法进行。另一方面可以为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的审查与运用提供法律依据。

()加强对同步录音录像的外部监督 

    目前,职务犯罪中讯问录音录像制作过程完全掌握在侦查人员手中,缺乏外界力量的有效监督,这样的弊端是,一方面侦查人员有可能利用其控制犯罪嫌疑人的机会对其施加影响,迫使其供认有罪后再进行录像,侵犯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可能增加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制作的随意性。对此,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讯问录音录像程序的监督,必要时可以派员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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