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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应强化债务纠纷中涉嫌聚众哄抢罪的刑事立案监督和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民事审判监督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事债务纠纷逐渐增多,在处理债务纠纷过程中使用过激手段的情形也不断增多,因债务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随之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尤以聚众哄抢罪较为突出。在这种现实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发挥监督职能作用,着力强化对以债务纠纷为由涉嫌聚众哄抢罪的刑事立案监督和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民事审判监督,确保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一、强化对公安机关以债务纠纷为由非法追债涉嫌聚众哄抢罪的刑事立案监督

修订后《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于对聚众哄抢犯罪的立法不足,加之聚众哄抢罪情况复杂,这一规定显然比较原则简单,而在相应的司法解释中也没有对本罪作出解释规定。如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均未对聚众哄抢罪及其转化作出进一步解释。这显然不利于同聚众哄抢犯罪作斗争。与现行的法律和司法解释相比较,修订《刑法》前的相关司法解释却是较为完备的。早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对哄抢行为作出了相应规定。《解释》规定:"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的,对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以抢夺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般应从重处罚。犯罪分子如果在哄抢铁路运输物资过程中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或者为窝藏赃物、抗拒逮捕、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以抢劫罪论处,从重处罚。"虽然这一解释是对聚众哄抢铁路运输物资情形所进行的规定,适用范围较窄,不能适用于各种情形的聚众哄抢犯罪,但是其精神还是应当借鉴的。首先这一司法解释承认在聚众哄抢中存在抢劫、抢夺犯罪。其次是在司法解释中规定了聚众哄抢的具体罪名,即行为人可以构成抢夺罪。再次是规定了聚众哄抢行为人行为的转化定性。这一司法解释将聚众哄抢视为抢夺,自然就具备了转化为抢劫犯罪的前提,承认聚众哄抢行为可以转化为抢劫犯罪。但由于这些基本精神没有在修订后的《刑法》及相应司法解释得以体现,更需要检察机关加大对于此类案件的立案监督,而不能以有债务纠纷为由,当立不立,放纵犯罪,导致更为恶性严重案件发生。

二、强化对法院将非法借贷取得的利益合法化的民事审判监督

由于近年来民间借贷案件大增,而在受理的该类案件中,公告送达、缺席判决的比例比较高。因此,不可避免存在隐形非法案件,有相当一部分民间借贷案件实为赌债和高利贷,虽然这些案件也以借条、欠条等形式作为证据,但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借贷的一致意思表示,在这类案件中存在大量虚假借条,一旦被告人失踪,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将非常困难,这也致使一些高利贷和赌债通过法院判决变成合法债务。

因此,检察机关要加大对这类案件的民事审判监督。即监督审判人员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是否是真相,对存在的非法借贷案件,如虚假借条等,坚决不予保障,防止出借人通过法院判决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三、强化检察监督权的执行力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权而且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因此,司法机关接到的案件有单位和公民个人在发现犯罪案件时向司法机关的报案、有被害人的控告,还有犯罪案件的有关知情者的举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上述报案、控告和举报的材料,应当立即开展工作,根据所提供的有关材料,按照管辖和分工的规定,迅速进行审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分析是否可能已经构成犯罪,需要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然后决定是否立案。如果认为已经构成了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就应当决定立案侦查。如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证据不够充分的,应当进一步开展调查、取证等侦查工作。如果认为没有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案件,不当作犯罪案件处理的,要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可以申请复议,控告人如果不服,要求再进行一次审查,有关的司法机关应当再认真地审查一遍。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没有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对不立案的原因或者理由加以说明。比如,是否属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给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并且根据有关的规定,公安机关在接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7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发出《通知立案书》时,应当将有关证明应该立案的材料同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15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对于公民报案、控告后,司法机关即使不予立案,也应当说明原因。

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新职能:检察监督的范围从原来仅限于审判活动扩展为民事诉讼全过程,进一步拓展和明确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审判活动,还包括调解监督、执行监督以及对审判人员渎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加了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民事检察监督手段中还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调查权,为检察机关行使调查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这有利于进一步调查和核实有关证据和案件情况,有利于提高检察监督效果。因此,对于法院将非法利益合法化的判决,检察机关应依照职权发挥审判监督职能,确保当事人合法财产的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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