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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宝枫:从本案看盗窃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存在刑罚失衡现象
时间:2017-06-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一起盗窃摩托车的案件中发现存在刑罚失衡现象。该案案情是,被告人杨某多次盗窃摩托车,共窃得摩托车六辆,所盗摩托车共计价值5000余元。被告人杨某将其盗窃的摩托车全部卖予被告人翟某,被告人翟某在明知摩托车为犯罪所得的情况下,而仍然予以收购。该案经审查,对被告人杨某以盗窃罪,对被告人翟某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了公诉。

该案虽是普通的盗窃、收赃案,但是在量刑上却具有其特殊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认定标准,即数额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起点,数额巨大以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起点,那么被告人杨某盗窃属数额较大,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刑罚。而被告人翟某,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收购五辆赃车,属情节严重,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刑罚。

被告人杨某的盗窃犯罪行为要比被告人翟某的收赃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要大,但依法被告人杨某的最高刑期也不会超过有期徒刑三年,而被告人翟某最低刑期也要三年有期徒刑,两者相比较显然有违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显现出刑罚失衡。基于此种情况,笔者建议,进一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把盗窃机动车的数量列为入刑和提高刑档的情节,例如将盗窃五辆机动车以上作为情节严重的情节,这样不仅有利于进一步警示和打击盗窃机动车的犯罪活动,更有利于显现刑罚的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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